将外购的或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如何处理?


1
将外购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处理吗?
进项税额转出 :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如数转出处理。
哪些情形需要进项税转出呢?
1、购入材料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无关的;
2、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3、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不动产、不动产在建工程;
5、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6、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1: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20在建厂房领用外购产品,购买价格为不含税10万元(公允价值),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3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由于企业购入材料货物用于与增值税生产经营相关的生产车间的建设,对应的进项税额无需做转出处理。
2
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吗?
近日在网上搜了一些关于视同销售的资料,看到有的文章仍然把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作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处理。 这种表述其实是错误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包括以下八种情况:
(一)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的行为,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但全面营改增后,营业税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对于建造不动产和动产的增值税处理一致,都属于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 , 所以不能用老黄历再来把它看待成视同销售及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会计处理时,自产产品用于自建不动产和动产的处理均按照成本结转。
营改增之前的会计处理,需要视同销售,按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额,看案例2:
案例2: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生产车间 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营改增后会计处理,无需视同销售,看案例3:
案例3: 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1月21在建厂房领用自产产品,成本价8万元,计税价格为公允价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8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3
关于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是怎么规定的?
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不一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精神, 企业 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主要看所有权是否己经发生转移。这里要“咬定’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放松” 。如果所有权已经转移,风险已经转移,那么销售就已经完成,即使没有收钱也视同销售。
所有权是个民法概念,是指对所有人依法对属于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具体来看: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下列情况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
(三)改变资产用途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转移至境外的情况除外);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
由于自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是属于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用途,所以不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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