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应该开给谁?


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的时候,发 票应该开给谁呢?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时间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在上面问题中提到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那么关于“三流一致”的问题,与此相关的政策到底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注意,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才能抵扣税款。 这里并没有要求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而很多人一直误以为,以上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举例子
提问: 如A公司给B公司提供产品,B公司通过使用A公司提供的产品生产新的产品给C 公司。 当A公司向B公司索要货款时,B公司说B 公司和C公司各支付给A一半。 那么这样的话A公司应如何开票?
回复: 应该仍然全额开给B公司。
补充: 关于虚开发票的相关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给虚开下了定义。
解释的第一条规定: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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