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关于田某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前言】劳动纠纷无处不在,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不论是员工仲裁公司,还是公司被仲裁,这纠纷背后所隐藏的法律问题,是我们不容忽视的。

关于田某与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
时间: 2019年10月12日
地点: 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
代理律师: 北京紫乾律师事务所王焱 梁靖
案情回顾: 对方当事人田某于2018年10月9日入职本方被代理公司,担任M1催收员,试用期工资2800元,转正后月工资3500元,另有提成。对方当事人声称其在公司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工作6天,试用期共延时加班100小时,休息日加班36小时,转正后,延时加班130小时,休息日加班60小时,公司未安排其调休未支付加班费。对方当事人要求我方北京某某科技公司支付: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延时加班费6409.88元,休息日加班费3613.95元,共计10023.83元。因就加班费用一事无法达成一致,对方当事人田某就此事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我方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仲裁一案,该案由仲裁员郭宁依法公开独任审理。对于申请人田某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一案,因申请人田某提交的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微信聊天记录系复印件且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北京朝阳区劳动人事仲裁委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田某要求我方公司支付其2018年10月9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期间延时加班费6409.88元,休息日加班费3613.95元,共计10023.83元。
虽然劳动法关于加班的工资报酬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证据这一块儿的举证及证据与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是极其重要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据的证明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这些在双方当事人相互质证过程中以及主张是否能被支持有着关键的作用。就上述的劳动仲裁一案,因申请人田某提供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且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故其主张未被支持。
对于上述一案,田某主张延时及休息日加班的情况是否真实存在是在仲裁过程中千回百转需要去论证的问题,王焱律师秉承着“不信不立,不诚不行;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执业理念,为我方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争取了最大的权益,保护了其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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