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城市生...

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087L/2018-7345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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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CR-2018-0140010
淄建发〔2018〕205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高青县、沂源县城管执法局: 现将《淄博市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1月29日
淄博市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8〕54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淄政发〔2018〕24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效率,完善市场监管体系,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发〔2018〕35号、鲁建城管字〔2018〕54号、淄政发〔2018〕24号文件部署,准确把握“证照分离”改革方向,不断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机制,围绕“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许可审批新模式,推动行政许可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是简化审批流程。主管部门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办理许可审批事项应满足的审批条件和核查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签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依据申请人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许可审批手续。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企业诚信监督机制,对通过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并撤销许可。 三是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最大幅度减少企业申报材料,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最大程度方便企业办事创业,全力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效能,积极营造质优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四是推进信息共享。健全信息共享机制,能够在线获取市场监管登记信息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各级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次办好”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 二、审批流程 申请人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仍按原规定流程办理。 (一)申请 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的,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上报加盖企业公章的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及申请表。 (二)受理 主管部门接收申请表及告知承诺书后,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发证 出具受理通知书后,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按规定予以发证(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四)核查 1.申请人应在主管部门发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未如期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申请人在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后,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环卫作业机械装备等,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履盖。 3.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的,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凭公告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并到政务服务中心换取新证。 4.经核查,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申请人自递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细化方案。市、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照分离”改革,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改革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推进改革。 (二)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强部门间协同,按照“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等原则,通过审批后定期核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建立违规企业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条件监管、日常行业管理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三)建立完善惩戒机制。对申请人因在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提交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而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抽查结果归入企业诚信档案,对失信的企业依法在投融资、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
附件: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