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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天有财税小伙伴咨询,他们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采取“买房送电视”的组合销售方式,商品房和电视如何确认收入?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销售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房地产企业向业主销售开发产品的同时,向业主赠送电视等,不属于无偿赠送,因为赠送物品的前提是必须购房。
因此,该企业应将卖房的总销售金额按房屋和电视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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