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发票开具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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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红字发票开具 | ||
内容 | 我公司购买了土地与厂房,取得由税务部门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方由于资产己变卖,公司注销。我公司取得发票时为小规模纳税人,现在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局2015年59号公告,此前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进项抵扣,但需按国家税务局2014年73号公告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由谁开具?是否办退税?退给谁?重新开具发票发票纳税是一定的,能否开具 | ||
办件编号 | ZXZX20180800847 | 提交时间 | 2018-08-01 21:39 |
处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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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答复内容 |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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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安庆市税务局 | 答复时间 | 2018-08-03 09:51 |
附 件 | 无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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