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集 代持未成熟股权,如何进行股权还原


业务合伙人在股权需要自全职之日起分期成熟,生态链合伙人的股权需要条件达成后成熟。
那么,在这些股权成熟之前,应当如何处理呢?
建议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但对业务合伙人和生态链合伙人应当区别对待。
业务合伙人只要全职入伙,就应当将全部股权转到其名下,然后再依据工作年限分期成熟,例如三年。还可以共同协商设定一些业绩要求,无法完成则只能按一定折扣成熟,最终仍未成熟的部分再转让给其他合伙人购买,形成一种能够相对动态调节的机制。
生态链合伙人,则在条件达到后,再实际过户到其名下,并且视情况选择直接过户公司股权,还是过户持股平台的对应份额。
如何股权还原?
第一种方法:
税务、工商的变更股东路径中都没有回归这一项,变更只能按股权转让程序。
转让股权税率: 20%
但是,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种方法:
代持股回归到实际持股人名下时可以通过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 的路径 。就是诉讼打官司。
法律依据
1、公司法上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法律上是认可代持协议的效力的,若在股权归属上发生争议,要么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进行变更股东的手续,要么通过诉讼来确认权利的归属。
2.税法上的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的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这一规定,首先是局限于限售股的,是基于法院判决裁定等少数情形而且未涉及当事人之间通过自有协商而进行的过户情形,在限售股的股权变更方面减轻实际股东税收负担,避免了双重征税。
因此,整体而言,股权代持纠纷还原,而且要达到不缴税的目的,唯一合法的途径就是通过 “诉讼”,形成生效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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