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20 12:24 ~ 2022/12/31 11:24
北京-北京市-新媒体产业园金融大厦会议中心
银行信贷风险管理
【课程背景】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部新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7部司法解释中,最重要的,也是与信贷机构和担保机构关系最紧密的,就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担保制度解释》)。
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最高院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最高院新制定了上述《新担保制度解释》。
《新担保制度解释》分为一般规定、保证合同、担保物权、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附则等五个部分,共计71个条款,该解释的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和信贷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内容涉及学校和医院给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共同担保人能否相互追偿、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借新还旧中的担保责任、最高额保证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差额补足函等的性质认定、最高债权额如何认定、抵押物转让新规则、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破产程序与担保责任的衔接、保证金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让与担保等实践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这些都是信贷机构普遍关注的问题,作为信贷机构应该也必须认真学习。
信贷业务离不开担保,与担保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是信贷业务中最核心的法律问题,本课程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更好的理解新担保制度解释,有效提升机构风险管理能力。
【学员对象】
适合信贷机构、担保机构各业务条线业务人员,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收益】
1、让学员系统了解《民法典》及《新担保制度解释》的立法背景、颁布意义及主要结构;
2、通过对《新担保制度解释》的相关条文进行精释精讲,让学员系统掌握《新担保制度解释》最新规定。
3、不讲空洞的理论,结合信贷业务进行讲解,并给出应对策略。
【授课天数】
2天,选择25个问题。
【课程大纲】
导论:新担保制度解释的制订背景、修改重点、价值取向
第一部分 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
问题1: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第1条
(1)人保与物保;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3)反担保;
问题2:担保的从属性——第2-4条
(1)担保从属性的5大表现——成立+效力+强度+移转+消灭
(2)独立担保的效力——第2条
(3)独立担保条款在合同中还有无必要保留?
(4)强度上的从属性——第3条
(5)金融机构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的法律后果。
(6)当事人针对担保责任的履行约定违约金,相应条款的效力?
(7)担保人实际清偿额大于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担保人能否向债务人追偿?能否要求债权人返还?
思考:主合同未约定律师费,担保合同约定律师费,法院能支持吗?
(8)当事人将担保物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法律后果;(第4条)
问题3:担保资格及学校医院提供担保——第5-6条
(1)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效力;
(2)居委会、村委会提供担保的效力;
(3)民办学校、医院提供保证担保的最新规则;
(4)民办学校、医院教学设施、医疗设施抵押的最新规则。
问题4: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第7-12条
(1)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及善意的认定;
(2)无须机关决议的情形变化(相对于九民纪要19条)
(3)相对人非善意时越权担保的民事责任
(4)债务加入准用担保的决议程序
(5)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不公告的法律后果
(6)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怎么出决议?
(7)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的效力
(8)银行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对外提供担保有效吗?
问题5:担保无效的法律后果——第17条、19条
(1)债权人无过错情况下,承担责任方式变化分析。
(2)不具备保证人资格的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后果。
(3)担保无效后反担保人责任承担——第19条
问题6:共同担保及担保人受让债权——第13-14条
(1)什么是连带共同担保?
(2)多个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问题分析(结合民法典392、519、699、700条、九民纪要第56条)
(3)聪明的担保人的问题
(4)到底是相互追偿好还是不能相互追偿好?
(5)如何在合同中对相互追偿问题做约定?
(6)担保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
(7)担保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公司受让债权或者担保人的近亲属受让债权的法律后果。
问题7: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第15条
(1)债权最高额VS本金最高额
(2)约定最高债权额与登记最高债权额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问题8:借新还旧中的担保——第16条
(1)以新贷偿还旧贷,新贷担保人能不能要求免责?
(2)借新还旧中,不注销为旧贷设立的担保物权,约定继续为新贷提供担保的效力?——登记流用制度解析
(3)存在顺位抵押或抵押物被查封时的借新还旧。
问题9:如何理解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第18条。
(1)如何理解《民法典》第700条中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2)如果债务人自己提供物保,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是否代位取得相应担保物权?
问题10:保证人规则的参照适用——第20条
思考:为他人债务提供物上担保的第三人能否参照民法典保证人权利保护规则?
问题11:争议解决方式与管辖法院的确定——第21条
(1)主合同约定仲裁,担保合同未约定仲裁,以哪个为准?
(2)主合同管辖法院与担保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3)债权人仅起诉担保人的,如何确定管辖?
问题12:破产中的担保责任——第22-24条
(1)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向法院起诉担保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2)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能否替代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3)因债权人原因致使担保人未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后果
(4)债务人破产时停止计息效力是否及于担保人(重大变化)
第二部分 关于保证合同
问题13:保证类型识别及增信措施的性质——第25条、36条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及典型案例分析
(2)第三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能否认定为保证担保?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3)如何认定债务加入?
问题14:一般保证的相关法律问题——第26-28条
(1)债权人能够以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
(2)债权人能否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第27条
(4)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第28条
问题15:共同保证及保证期间——第29-34条
(1)银行作为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第29条第1款。
(2)同一债务有多个保证人,保证人之间能相互追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其他保证人能否要求免责?——第29条第2款。
(3)撤诉对保证期间的影响?——第31条
(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第32条
(5)保证无效时的保证期间能否继续适用——第33条
(6)法院是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届满?——第34条第1款。
(7)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上签字的法律后果。——第34条第2款。
问题16: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提供保证——第35条
问题17: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如何计算?——第30条
第三部分 关于担保物权
问题18:以被查封或扣押的财产等设定抵押的合同效力——第37条
(1)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抵押是否有效?
(2)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是否有效?
问题19: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第38条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抵押权人能否主张就抵押财产的全部行使抵押权?——第38条第1款。
(2)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是否支持?——第38条第2款。
问题20:担保财产担保主债权的全部——39条
(1)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法院是否支持?
(2)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移对担保物权的影响?
问题21:抵押权是否及于从物、添附物第40-41条
(1)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从物?
(2)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添附物?
问题22: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第42条
(1)抵押物被征收或发生毁损灭失,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补偿金等代位物?
(2)是不是及于实物代位物?
(3)金融机构如何应对?
问题23:抵押财产转让的新规则——第43条
(1)民法典406条解读
(2)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抵押财产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
(3)哪些情形下,抵押权人能否以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为由,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自然资源部最新通知解读。
问题24: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第44条。
(1)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有哪些?——《民法典》393条解读。
(2)登记部门登记的抵押期限和借款期限一样长,借款到期是否抵押也到期了?
(3)抵押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内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吗?——《民法典》条、《九民纪要》第59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4)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法院如何处理?
(5)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是否随着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而顺延?
(6)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动产质权是否消灭?
问题25:抵押权实现相关问题——第45条。
(1)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自行拍卖、变卖的法律效力如何?——第45条
(2)抵押权实现的方式——《民法典》410条解读
(3)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介绍
(4)如何更快的实现担保物权?
问题26:抵押登记相关问题——第46-48
(1)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6条
(2)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第47条
(3)因登记部门原因不能办理登记,能否要求登记部门赔偿——48条
问题27:房地一体原则及房地分别抵押——第51条
(1)如何理解房地一体原则?——第51条第1款
(2)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财产是否包括抵押登记后续建部分?——第51条第2款
(3)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如何处理?——第51条第3款
问题28:以违法建筑物或划拨土地抵押有效吗——第49-50条
问题29:抵押预告登记后,有优先权吗?——第52条
问题30:如何在动产或权利担保合同中对担保财产描述——第53条。
思考: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特定,担保合同是否成立?
问题31:动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第54条、56条、57条。
(1)登记生效VS登记对抗——民法典403条
(2)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54条
(3)如何理解民法典403条里所说的善意第三人?
(4)如何理解,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5)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如何认定?——第56条
(6)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能否是抵押物的价款?——《民法典》第416条、《新担保制度解释》第57条解读
问题32:货物质押业务操作要点——第55条解读
(1)动态质押与静态质押;
(2)货物质押的3大风险;
(3)如何理解货物质押中的交付?
(4)能否由出质人委托第三方监管?
(5)货物能否在出质人仓库进行监管?
(6)质物在监管期间发生损失的监管方承担何种责任?
(7)浮动质押我国法律是否认可?
(8)货物质押的日常管理
(9)能否通过直接变卖的方式实现动产质权?
问题33:汇票、仓单质押——第58-59条
问题34: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第61条
(1)哪些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2)如何理解现有应收账款和将来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质押一定要办理登记吗?
(4)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的法律意义——《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5)虚假应收账款质押的责任承担——《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6)项目收益权的操作要点——《新担保制度解释》第61条解读。
(7)学校收费权能否权利质押?
(8)应收账款质押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最常见情形?
(9)应收账款质押的常见交易结构
(10)能否通过让应收账款的付款人(次债务人)直接将款项付给债权人的方式实现应收账款质权?
(11)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应收账款质权是否消灭?——《新担保制度解释》第44条解读。
第四部分 关于非典型担保
问题35: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质押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法律效力?——第61条
问题36: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及保理——第64-67条。
问题37:让与担保的法律问题——第68-69条
问题38:保证金质押中的法律问题——第70条
(1)保证金质押的性质?
(2)保证金账户应当以谁的名义开立?——出质人还是银行?
(3)保证金质押生效的核心条件——特定化+移交占有
(4)如何应对法院冻结保证金账户?
(5)如何应对法院扣划保证金?
(6)银行能否申请法院停止执行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
(7)与保证金有关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典型案例分析
课程顾问:仝金贝 手 机:13611182280(微信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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